【审理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102民初4257号
【委托代理人】杨玉洁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9月,原告黄某某通过老家朋友介绍到被告某产业园项目部从事杂工工作。工作不到两个月,原告黄某某在做事时突发急性脑出血。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0余万。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双方协商赔偿无果。
【承办过程】原告家属在伤情发生后一周内迅速委托律师,与被告先行协商谈判并为原告获得80000元先行赔偿,并着手固定证据,准备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因行业特殊性,遭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后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通过律师充分的证据准备和庭审艰难的辩驳,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
【审判结果】胜诉
法院支持原告请求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赔偿原告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即工伤保险)60690.33元(因合作医疗已报销60160.9元)以及医疗期工资30000元。
至此,原告的医疗费已全额赔清,并额外争取到双倍工资和医疗期工资,获当事人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