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其承建的某小区部分土建施工项目承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张某,并约定由张某雇用工人施工,并负责其雇用人员的管理和工资发放,郭某系张某为完成承包项目工程施工雇用人员。在一次施工过程中,郭某被脱落的塔机吊起物砸伤。郭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建筑公司将建筑施工项目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承包人为完成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而雇佣的施工人员与发包建筑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责任。
【审理结果】
胜诉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对郭某因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建筑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